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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002986432/202105-00101 主题分类: 2021年,交通管理,其他
组配分类: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发文日期: 2021-05-20 11:59
发文机构: 省公安厅 生成日期: 2021-05-20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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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 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0410号提案答复的函 号:
词: 是否有效: 有效

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0410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1-05-20 11:59 来源:省公安厅 点击率: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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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

0410号提案答复的函

 

九三学社安徽省委:

您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安徽省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发挥我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作用的提案》(第0410号)收悉。您的建议对推动我省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体制、挽救交通事故伤者生命、体现社会对生命权的尊重、减少社会矛盾具有重要意义,符合现实需要。经与省财政厅、安徽银保监局会商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救助基金运行现状

2015430日,省财政厅、原保监局、省公安厅、原卫计委、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财金2015501)。根据该细则规定,我省的救助基金实行统一政策,属地管理,分工负责,市和直管县人民政府设立救助基金,确定本地区救助基金主管部门。省级不设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救助基金有关政策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经省政府同意后执行。根据《细则》规定的部门职责分工,财政部门负责救助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的预算管理,对同级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保险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救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卫生部门负责监督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及依法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与医疗机构抢救费用结算管理工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涉及农业机械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细则》还授权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相关专业机构作为救助基金管理人,具体办理救助基金的垫付受理、垫付审核、垫付资金以及追偿等工作。

根据《细则》规定,我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的范围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具体包括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三种情形,垫付的时限一般为自受害人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

根据省财政厅提供的统计情况,该细则实施以来,全省16个市中,除合肥、安庆之外的14个市明确了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均为市公安局和市交警支队),其中13个市救助基金已实质运作,马鞍山市已出台相关细则,救助基金专户已开设,即将正式启动。截至2020年底,已开展救助基金工作的13个市,共筹集救助基金36507万元,累计垫付救助费用2230万元。

二、我省救助基金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我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在实践中实际使用率不高,没有发挥出真正作用。根据相关机构提供的数据,2010年至2012年,我省各保险机构按照2%的比例从交强险中提取资金作为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2013年开始,这个比例下调为1%,截至2021年一季度,全省已提取超过7亿元作为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但是实际使用率偏低。正如您在提案中指出的存在资金沉淀严重等诸多问题,经过我们认真梳理分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救助作用发挥有限、门槛过高

1、救助范围小。根据规定,作为救助基金垫付对象的交通事故“受害人”,是指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很多急需救助的当事人因不符合条件而被拒之门外,如机动车内的伤亡者和被保险人、非机动车之间和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事故均不在救助范围。此外,多数地区救助基金对于受害人伤亡给自身或家庭带来的后续生存问题没有相应的救助,没有充分体现救助基金的社会救济功能。

2、救助时限短。根据现有规定,救助基金救助的范围限于自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而交通事故受伤人员需要的是后期的大额手术费用,一般认定其属于治疗费用,不属于救助范围,造成医疗机构在抢救结束后申请救助基金时争议大,执行困难。

3、申请人局限性强。根据现有规定,事故受害人、近亲属或法定监护(委托)人无权直接提出抢救费用垫付申请。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难以有效认定受害人具体伤情,也不能及时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从而影响受害人及时救治。

()基金制度和运行机制不健全、不完善

1、管理制度不配套。我省尚未出台救助基金运行管理的相应配套制度,如救助基金垫付追偿管理办法、救助基金垫付费用会计核算办法、垫付救助基金核销管理办法等。

2、管理机构缺失或不适合。根据现有规定,我省省级不设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这就导致涉及不同部门单位协调沟通不畅、无法形成管理合力的问题,同时,也导致各地在确定本地管理机构时部门之间相互推诿,不愿承担牵头管理职责的局面,而地方政府往往就将管理任务交由执行力更强、直接负责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见,现有13个市的管理机构均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是实属无奈,这与《细则》明确的部门职责相冲突,导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严重影响和制约着救助基金的运作。

3、申请程序繁杂。很多地方救助基金垫付必须经过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以及卫生、财政部门审核,手续烦琐,整个流程一般需耗时一至两周,遇节假日或特殊情况耗时更长,无法适应紧急救助的需要。

() 救助基金追偿力度弱、手段欠缺

1、追偿主体地位不明确。根据规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是垫付款的追偿主体,但很多管理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导致追偿方诉讼主体地位不明确。

2、追偿缺少有力手段。实践中,对事故责任人拒不偿还垫付款的,缺乏有效追偿手段,一般采取诉讼方式解决,耗时长、费用高、效率低。此外,许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人员少,很多属于兼职,也制约了追偿工作有效开展。

3、当事人无力偿还、执行难。由于需要垫付抢救或丧葬费用的情形往往是事故责任人逃逸或无能力支付,且许多被救助对象家庭经济困难或者因事故致残致贫,导致无力偿还垫付款。

三、已开展的工作和下步计划建议

近年来,我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本着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勇挑重担、主动作为,积极协调推动财政、银保监等部门修订完善相关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保障费用更及时到位,确保持续有效救治,全力提升交通事故伤员救治效率,努力减少交通事故致死率和致残率。一是推行事故医疗费先行垫付措施。为推进轻微人伤事故快速处理,化解当事人因医疗费垫付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省公安厅会同省银保监局制定出台政策在全省推行道路交通事故医疗费先行垫付措施。该措施作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有益补充,有利于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及时、全面的救治。截至2020年底,全省各保险机构共垫付交通事故医疗费约500万元。二是探索建立提高事故伤者救治效能新渠道。各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积极会同保险和医疗机构,整合应急救援、医疗救护车辆优先通行、交通事故伤者抢救治疗、保险理赔资金垫付抢救费等保障措施,打造警保医合作模式下的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救援救治新型“绿色通道”,为交通事故伤者提供快速、便捷、高质量的颅脑、心肺、肝脾损伤专业医院救治服务。

为推进我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使用工作,20206月份,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派员主动与省财政厅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对接,省财政厅负责部门指出中央有关部门正在修订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拟对救助基金的垫付范围、管理机构的确定方式等内容进行调整完善,建议待中央有关政策出台后再行商定我省的实施细则。

当前正值我省等高对标学习长三角先进管理经验的有利时机,江苏省的先进做法值得我省借鉴学习,接下来,省公安厅已将推动完善我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制度纳入重要工作议题,在认真履行好公安机关职责的基础上,会同相关部门就有关工作进一步加大沟通协调力度,敦促省财政厅尽快牵头召集政府相关部门研究修订完善适应我省新形势发展需求的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制度和相关政策。一是建议增加救助功能,对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无力赔偿,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确需救助的可以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建议将原先仅限于救助机动车事故扩大至所有车辆发生的事故都可以进行救助;三是建议扩大受害人范围,将原先交强险涉及的第三者伤亡的人员扩大为交通事故中所有的伤亡人员;四是建议延长救助时限,将原先72小时救助时限延长至7日。

感谢您对我省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安徽省公安厅

202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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