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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002986432/202105-00100 主题分类: 2021年,交通管理,其他
组配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发文日期: 2021-05-12 11:55
发文机构: 省公安厅 生成日期: 2021-05-12 11:55
生效日期: 废止时间:
称: 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962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号:
词: 是否有效: 有效

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962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1-05-12 11:55 来源:省公安厅 点击率: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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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

962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江玉付等10名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改进车管部门业务办理相关工作的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   相关法律条款

根据公安部《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工作规范(试行)》(公交管〔202014号)规定: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六)机动车驾驶人名下有安全技术检验超过有效期或者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

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20条规定:应当报废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新增机动车注册登记前,应当办理报废的机动车注销登记手续。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第四十八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被盗抢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根据刑侦部门提供的情况,在计算机登记系统内记录,停止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业务。被盗抢机动车发还后,车辆管理所应当恢复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和业务。

二、   被盗抢机动车业务办理问题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学法减分、新增机动车注册登记业务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注销登记等业务。但如果车辆被盗抢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交管信息系统中已对相关情况进行记录的,车辆因被盗抢导致无法按期正常办理车辆检验、报废手续,不会产生“不良记录”,机动车所有人可以正常办理新增机动车注册登记、学法减分业务。

三、   法规修订和畅通民意方面

随着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入,交通管理方面的一些法律法规可能存在不完善、与现行政策不相符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公安部交管局正在推进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方面法规的修订工作,我省公安交管部门也在积极倾听民意,并及时向上级机关进行反映。

目前,群众在实际办理公安交通管理业务中如果遇到问题、希望与管理部门沟通或向上级机关反映的,可通过“12123”公安交管服务热线、“12389”公安机关和民警违纪违法举报网站、“12345”安徽省人民政府省长热线等多种渠道进行反映,公安交管部门在接收到群众投诉后,会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尽快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办复类别:A

联系单位:安徽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联系电话:0551-62801558

 

 

安徽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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