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省公安厅 > 建议提案办理 >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号: 002986432/202106-00111 主题分类: 2021年,交通管理,其他
组配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发文日期: 2021-05-10 11:49
发文机构: 省公安厅 生成日期: 2021-05-10 11:49
生效日期: 废止时间:
称: 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191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号:
词: 是否有效: 有效

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191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1-05-10 11:49 来源:省公安厅 点击率: 字体:[    ]
视力保护色:

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

1191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陈芳清等10名代表:

您们在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修订《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和使用规定》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71号)于2004年正式实施,分别在2007年、2010年、2013年、2016年修订为91号令、111号令、123号令、139号令。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71号、91号、111号)规定,“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2013年和2016年,公安部123号令和139号令予以修订为“申请人在场地和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规定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学习驾驶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

上述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由两年增加到三年,正是基于群众因务工、求学、经商、入伍等原因工作生活地点发生变化,导致学习驾驶证明超过有效期等情况所作出的修订。

大学生因应征入伍延长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事宜,需要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进行修订,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修订工作是由公安部统一部署开展,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将深入分析研判,并在公安部部署开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修订工作时积极建言献策。

 

办复类别:B

联系单位:安徽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联系电话:0551-62801534

 

 

                            安徽省公安厅

                          202157

解读
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