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1191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陈芳清等10名代表:
您们在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修订《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和使用规定》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71号)于2004年正式实施,分别在2007年、2010年、2013年、2016年修订为91号令、111号令、123号令、139号令。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71号、91号、111号)规定,“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2013年和2016年,公安部123号令和139号令予以修订为“申请人在场地和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规定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学习驾驶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
上述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由两年增加到三年,正是基于群众因务工、求学、经商、入伍等原因工作生活地点发生变化,导致学习驾驶证明超过有效期等情况所作出的修订。
大学生因应征入伍延长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事宜,需要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进行修订,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修订工作是由公安部统一部署开展,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将深入分析研判,并在公安部部署开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修订工作时积极建言献策。
办复类别:B类
联系单位:安徽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联系电话:0551-62801534
安徽省公安厅
2021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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