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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002986432/202101-00056 主题分类: 2021年,其他
组配分类: 部门解读 发文日期: 2021-01-13 16:20
发文机构: 省公安厅 生成日期: 2021-01-13 16:20
生效日期: 废止时间:
称: 关于《安徽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部分动态调整指导意见(二)(送审稿)》的政策解读 号:
词: 是否有效: 有效

关于《安徽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部分动态调整指导意见(二)(送审稿)》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1-13 16:20 来源:省公安厅 点击率: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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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安机关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减少执法随意性,切实保障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安部及省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情况以及执法实践,制定此《动态调整意见(二)(送审稿)》。

一、动态调整的必要性

一是法治政府建设有关工作的明确要求。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及依法行政有关要求,各行政单位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要求,每两年动态调整一次。我省《安徽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自2015年7月制发以来,2018年11月对其中29种治安管理类违法行为裁量权进行了调整,2020年应当进行第二次调整。二是我省基层执法工作迫切需要。基层所队普遍反映,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部分行政裁量标准已经不能适应当前执法环境,有的违法行为处罚的数额标准太低,有的条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已经基本消失,有的新出现的行为未在《基准》中列明,与目前全省的执法工作形势不相适应。

二、《基准》动态调整过程

(一)全面收集有关资料。搜集相关行政裁量权调整的法律依据及上位文件要求,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切实做好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相关工作的通知》公安部《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外省裁量基准,编制汇编,供起草工作使用。

(二)广泛征集修改内容。为确保修改内容有针对性,确保来源一线、服务实战,省厅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文征求各地市公安局及具有行政处罚事权的警种部门意见,最初收集修改意见30余条,涉及9种违法行为,其中赌博类违法行为的意见占据绝大多数;12月20日,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省司法厅对口处室及一线公安机关警种代表深入具体研究修改内容,最终确定仅动态调整6种违法行为。

(三)反复征求修改意见。2020年12月21日,完成《动态调整意见(二)(送审稿)》起草工作并进行了第一次征求意见,各市公安机关反馈意见11条,采纳8条,厅机关各处室未反馈意见;2021年1月5日,第二次征求意见,共提出9条,采纳6条;经修改完善并经法制处集体决议后,形成《动态调整意见(二)(送审稿)》。

三、《基准》动态调整内容

此次动态调整主要涉及第一章治安管理和第五章禁毒两个部分共六条。

一是删除“卖淫嫖娼”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情形第三项“因生活无着偶然卖淫或者以流动人口为卖淫对象,且所得较少的”将第一项修改为“初次卖、淫嫖娼,且认错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的”。

二是删除“为赌博提供条件”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情形第二项中的“工作场所”和第十项“开设赌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增加“为十人以上赌博提供条件的”和“一年内曾因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为“情节严重”情形。

三是删除“赌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第二项“在赌场参与赌博的或者”、第三项“工作场所、”和第四项“以‘牌九’‘押宝’‘同花顺’‘炸鸡’等方式进行赌博的”;增加一项“一年内曾因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是删除“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违法行为第三款第二项“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的”。

五是将“吸毒”违法行为第三款第三项“有证据证明其采取注射方式吸食毒品或者多次使用累计涉及两类以上毒品的”修改为“有证据证明其采取注射方式吸食毒品或者至少三次使用累计涉及两类以上毒品的”。

六是将“未按规定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库存情况”违法行为中所有“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修改为“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


解读联络部门及方式:安徽省公安厅法制处 0551—6280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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