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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002986432/202010-00051 主题分类: 2020年,其他
组配分类: 六稳六保 发文日期: 2020-10-20 09:02
发文机构: 省公安厅 生成日期: 2020-10-20 09:02
生效日期: 废止时间:
称: 安徽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号:
词: 整治 是否有效: 有效

安徽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0-10-20 09:02 来源:安徽省公安厅 点击率: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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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安徽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安徽省“1+11+N”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结合《安徽省非法违法道路运输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全方位、全链条、多层次的整治行动,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道路运输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和工作机制,全面加强道路运输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治理,从源头准入、监管执法、基层基础、应急救援等环节进一步补齐各环节各领域安全监管短板,进一步夯实道路运输安全基础,努力实现“三个持续减少、一个坚决防止”的目标,即道路运输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较大道路运输事故持续减少,坚决防止重特大道路运输事故,确保道路运输安全形势持续向好。


二、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健全道路运输安全责任体系。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三个必须”原则,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安全责任。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场站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管理有关法律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落实车辆安全技术维护、驾驶人等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和动态监控等关键制度。(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落实)


2.构建共建共治体系。完善各级安委会、道交委、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整合部门行业资源,凝聚交通治理合力。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强化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及时消除隐患漏洞。充分调动行业协会、保险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道路运输安全治理,落实好《安徽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完善道路运输领域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交通违法行为的奖励制度,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省安委会办公室、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3.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综合运用信用中国、信用交通、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等载体,加快建立和完善道路运输领域安全生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依法加强客货运输经营行为信用评价,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联合惩戒。研究推动将道路交通违法与个人征信挂钩。(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4.完善事故调查制度。严肃事故调查,加强事故原因调查分析,督促整改隐患、堵塞漏洞,依法依规从严查处事故责任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严格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管理责任。深化事故调查报告联合审核和生产安全事故约谈工作,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及隐患漏洞,通过现场督导、挂牌通报、重点约谈等方式,推动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行业落实整改。健全市场退出机制,依法依规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清退出道路运输市场。(省安委会办公室、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5.构建快速救援救治机制。完善道路运输应急管理体系,提升应急救援能力,降低生态环境损害,科学及时处置突发事件,落实道路清障救援保障措施,降低“二次事故”风险。建立健全快速发现、及时救援、有效救治、妥善救助“四位一体”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事故应急协调,完善救援救治保障,减少事故伤员致死致残。(省安委会办公室、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强化高速公路“一路三方”联勤联动工作机制。建立完善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快赔、快处、快撤机制。(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进一步加强客货车安全源头整治。


1.严格客货车生产销售监管。加强客货车产品生产准入、一致性监管,严格查处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车型。严禁擅自改装机动车违法行为。督促生产企业严格落实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制度。(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2.组织隐患车辆专项整治。开展货车非法改装、“大吨小标”专项整治,全面排查货车、专用车生产企业、车辆维修企业和车辆非法改装站点。加大对货车非法改装企业的打击力度,到2022年基本消除货车非法改装、“大吨小标”等违法违规突出问题。开展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专项治理,稳步推进超长平板半挂车和超长集装箱半挂车治理。(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3.提升客货车安全水平。按照国家颁布的客货车技术标准,督促生产企业改进车辆安全设计,增设客运车辆限速警示标志,提高重载货车动力性能和制动性能,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车车身结构强度座椅安装强度,增强车辆高速行驶稳定性、抗倾覆性能;调整道路运输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安全阀和卸料管的焊接部位,提高罐体防撞、防漏性能。鼓励在用客车参照国家标准安装前轮爆胎应急装置。推动公交车安装驾驶室隔离设施,划设乘客安全警戒线,粘贴警示标识标语,严防乘客抢夺方向盘、干扰驾驶人安全驾驶。(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4.强化市场准入管理。严把新进入运输市场车辆安全关口,严禁为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车辆办理检验、登记和道路运输证。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鼓励“两客一危”车辆安装使用智能视频监控系统。建立部门间客车登记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客车行驶证使用性质与道路运输经营资质信息比对核查,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办理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先取得相应的道路经营许可。个人不得办理大型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注册登记。(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严格禁止安全性能不符合标准车辆、达到报废标准的“两客一危一货”车辆办理注册和转移登记。督促机动车检验机构严格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国家标准,重点检验货车外廓尺寸、侧后部防护装置、车身反光标识、轮胎磨损状况等安全项目。(省公安厅负责)


5.加强在用客车使用性质排查整治。全面排查在用大中型客车(不含公交车辆),加强使用性质和营运性质比对。对存量大中型客车行驶证登记为营运类但未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实施重点监管,限期变更登记使用性质,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要依法责令停止经营、从严处罚。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客车,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加强市场流通环节的关键零部件质量抽查,重点整治影响车辆运行安全的制动、转向、轮胎等零部件总成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问题。对于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应当公开曝光,并及时启动缺陷产品召回。(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6.加快淘汰隐患问题车辆。加大老旧客车的淘汰报废力度,落实客车引导淘汰、强制报废等政策措施,对使用时间距报废年限1年以内的大客车,不允许改变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督促客运企业及时报废淘汰老旧客车,加快淘汰报废57座(含)以上大客车及卧铺客车。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管理,严格企业资格认定,严厉打击非法拆解企业,禁止利用报废机动车总成部件拼装机动车。严禁违规生产、销售低速电动车,加快淘汰在用违规车辆。(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落实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建立缺陷产品召回信息共享机制,主动收集道路运输车辆缺陷伤害信息,及时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馈道路运输车辆缺陷信息,启动缺陷产品召回,重点加大大中型客、货汽车缺陷召回力度。(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7.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管理。严把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关,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审核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条件,严把机动车检验机构准入门槛。加强对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证后监督管理,通过双随机抽查、群众举报等途径,重点检查机动车检验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的条件和要求,以及向社会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发现问题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三)进一步提升运输行业从业人员素质。


1.落实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道路运输职业资格制度和职业标准,加强职业资格考试、注册管理、继续教育和从业管理。全面实施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制度。(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应急厅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2.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培训考试监管。督促机动车驾培机构和教练员严格执行教学大纲,落实培训内容和培训学时要求,在驾驶培训考试中增加防范隧道事故和二次事故、应急处置、急救实训等内容,提高驾驶人职业素质能力。加强培训质量监管,开展机动车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实行严重交通事故驾驶人培训质量考试发证责任倒查制度。推进驾培机构监管平台与考试系统联网对接,实现培训与考试信息共享。(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3.严把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关。建立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和事故信息共享机制。督促运输企业加强驾驶人聘用管理,严格处罚交通违法、交通责任事故突出的驾驶人,经营者应当及时依法解聘。加快网约车合规化进程,严厉查处不符合条件车辆和人员的非法经营行为,严禁平台公司向未取得资质的车辆和人员提供运输服务信息。(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4.加大宣传教育和警示曝光力度。持续加强“两客一危一货”、校车等重点车辆驾驶人的常态化培训教育,利用典型事故案例,加强运输从业人员警示教育,严格落实违法记分满分驾驶人再教育与培训考试。通过播放《安全告知片》、悬挂、张贴宣传海报等形式,加强客运车辆规范使用安全带宣传提示。持续曝光“高危风险企业”“突出违法车辆”“典型事故案例”“终生禁驾人员”。(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应急厅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四)进一步加大运输企业安全隐患清理力度。


1.推动企业规范经营。鼓励客运企业规模化、公司化经营,积极培育集约化、网络化经营的货运龙头企业,不得为个人核发大中型客车营运许可。加强企业注册登记管理,做好道路客运企业注册登记和许可审批的衔接,严格履行“双告知”职责,建立部门间客运企业营业执照和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办理情况定期通报反馈机制。加强交通运输新业态管理服务,强化网约车平台企业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执行制度并报送安全事故报告,督促网络平台企业依法、安全、规范经营。(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2.健全安全隐患治理机制。督促运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与风险防控制度,开展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加强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动态监管。深入推进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建设,逐步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施设备和作业环境的标准化。督促客运企业严格落实《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运输企业实施挂牌督办,督促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应急管理部门(安委会办公室)对整治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和部门要及时予以警示、约谈。(省安委会办公室、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3.加强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反恐怖主义法》《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以及“三不进站、六不出站”等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道路客运安全源头管理。强化安检人员专业素质培训,落实安全检查标准规范,推动安检设施设备更新升级,提升旅客进站安检效率和服务质量。积极推动实名制售票、验票。按照国家统一的旅客乘坐客运车辆禁止携带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清单,强化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安全管理。(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五)进一步加强重点车辆运输安全治理。


1.强化旅游客运安全监管。加强和改进旅游客运安全管理,对旅游客运进行全链条监管,切实提升旅游客运安全水平。建立健全旅游客运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监管服务平台信息共享,开放企业车辆、从业人员资质查询服务,实现“正规社”“正规导”“正规车”市场格局。加大对旅行社、学校、社会团体包车行为的监督力度,严禁租用不具备资质的客车。推动运用电子围栏等技术,强化旅游团组及车辆异地监管。加强旅游网络包车监管力度,严查违法包车、非法载客等行为。(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2.严格长途客运安全管理。进一步加强长途客运班车和省际包车安全监管。严格落实《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规范长途客运接驳运输管理,积极推进分段式接驳运输。加强对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接驳运输情况以及属地长途客运接驳点的监督检查,促进长途客运车辆安全规范运行。充分利用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发现800公里以上长途客运车辆不完成接驳且在凌晨2时至5时运行的,取消其接驳运输资格并限期整改。暂停审批新增800公里以上长途客运线路,对经营期限到期的8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原则上不再延续经营,逐步减少营运线路里程在800公里以上的道路客运班线数量。(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3.深化货车超限超载治理。建立源头治超信息监管系统,推动矿山、钢铁、水泥、砂石“四类企业”和港口、铁路货场、大型物流园区、大宗物品集散地“四类场站”安装出口称重设施并联网运行防止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出场。加快推进治超站称重设施联网,落实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称重和违法超限超载禁入。严查超限超载违法,深化“百吨王”专项整治。健全路警联动机制,深入推进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加强超限超载车辆及其处罚信息共享,切实落实“一超四罚”措施,对违法货车及驾驶人、货运企业和源头装载企业实施处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的纳入失信当事人名单进行联合惩戒。深入推进科技治超,加大超限超载违法行为非现场执法处置力度。(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4.严格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交通运输部等六部门联合部令《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监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切实强化危险货物托运、承运、装卸、车辆运行等全链条安全监管。积极推动构建“政府主导、多部门协同,信息化支撑、全链条监管”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防控体系,加快提升行业综合治理能力。做好各类安保工作中的剧毒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的交通管制工作。(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5.落实校车交通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依法实施校车使用许可,规范发展专用校车,稳妥解决已注册登记的专用校车无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问题,保障校车发展与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继续清理不符合国家校车标准但仍作为校车使用的载客汽车,明确退出期限,彻底淘汰在用的非专用校车。督促指导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严格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源头管理、动态监管。改善校车通行条件,加强路面巡逻管控和校车通行管理,严查校车未取得许可、超员超速、不按审核路线行驶以及社会车辆不礼让校车等违法行为,严治农村地区货车载人、“黑校车”等问题,提升校车通行安全水平。(省教育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6.加强农村交通安全监管。严格按照《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则》要求,建立健全农村客运班车通行条件联合审核机制。引导农村客运经营者更新乡村公路营运客车推荐车型,引导农民群众乘坐合规客运车辆。推动农村客运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提升动态管理水平。加强延伸到农村的城市公交车安全监管,禁止使用有乘客站立区的公交车辆。开展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行动,加快变型拖拉机报废淘汰进程。在交通情况复杂、人车流量大的城区及周边区域,加强对变型拖拉机等安全防范。(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7.规范城市工程运输车辆监管。加强源头管理,严格准入条件,完善退出机制,规范建筑工程运输市场。强化行业监管,建立健全工程运输车辆监督考核制度,将工程运输车辆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情况纳入渣土运输市场准入条件,对于车辆交通违法事故突出的,依法收回建筑渣土运输许可,严格限制企业参与渣土运输招投标,督促企业完善管理制度、落实主体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六)进一步净化道路运输秩序。


1.严查突出交通违法。严查高速公路违法占用应急车道、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停车、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违规运行等违法行为;严查国省道逆向行驶、不按规定让行、违法超车、违法会车等违法行为;严查农村地区面包车超员,货车违法载人等违法行为;城市严查酒驾、醉驾、毒驾等违法行为。对重点隧道特别是通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较多、交通流量较大的隧道,可在出入口设置监控卡口、区间测速等执法装备,实施有效管控。借鉴集中整治、周末夜查、区域联动等经验做法,保持道路交通秩序严查严管态势。(省公安厅、省应急厅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2.严格落实动态监管责任。督促企业落实动态监控主体责任,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提升动态监控安装率入网率和上线率,中小运输企业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化机构提供技术服务,提高动态监控水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重点车辆动态监管发现的超速、不按规定线路行驶、人为干扰、屏蔽信号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严格动态监控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推动重点营运车辆安装使用北斗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并进行计量检测,推进系统记录的疲劳驾驶、超速等交通违法信息纳入道路交通违法执法依据。推进部门间“两客一危”车辆和重型货车信息及动态运行信息共享。(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应急厅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3.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贯彻落实省安委办《安徽省非法违法道路运输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加大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两客一危一货”车辆超速超载及涉牌涉证等非法违法道路运输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部门协同配合,互通共享信息,加强对旅客集散地、客运站点、高速公路收费站及重要交通枢纽、公路路口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监督检查力度,全面清查道路客运市场“黑企业”“黑站点”“黑车”“黑服务区”。完善非法营运举报查处机制,对乘客举报的、相关部门抄送的、执法检查过程发现的非法营运行为一查到底、从重处理。(省安委会办公室、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七)进一步完善道路安全防护保障。


1.全面排查道路安全风险。深入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2020年完成6200公里建设任务。加快临水临崖、连续长下坡、急弯陡坡等重点路段和危桥改造整治,鼓励双向四车道及以上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根据公路功能设置中央隔离设施,深入开展干线公路灾害防治。根据事故调查情况加强事故多发点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城市道路桥梁、事故多发路口路段排查治理,科学规范设置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管理设施。(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2.强化道路应急保障。强化道路应急保障。推进公路和城市道路大型专业机械设备配备,全面提升冰雪天气除雪除冰能力。加强恶劣天气特别是团雾监测预警技术研究和装备体系建设应用。(省应急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3.推进农村道路设施建设。深化“千灯万带”示范工程,推进农村公路平交路口信号灯、减速带建设,根据乡道、村道设计标准科学设置限载标志。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管理设施,各地结合交通安全实际和事故情况在国省道交叉路口安装照明设施、对支路上主路上坡路段进行治理,具备条件的国省道穿乡过镇路段根据交通状况增设机非隔离设施。持续清理整治“马路市场”和国省道沿线集镇村庄违规开口。(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时间安排


从2020年4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0年4月至5月)。各地人民政府安排部署,交通运输、公安及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协作配合,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联合进行部署,细化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层层压实责任,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


(二)排查整治(2020年5月至12月)。各地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联合组织对本辖区道路运输安全风险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建立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道路及管理等方面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实施闭环管理、对账销号,加快推进实施,推动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三)集中攻坚(2021年)。各地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及时开展“回头看”作出评估,动态更新“两个清单”,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通过现场推进会、“开小灶”、推广有关地方和标杆企业的经验等措施,加大专项整治攻坚力度,落实和完善治理措施,建立健全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进一步推动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四)巩固提升(2022年)。各地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深入分析道路运输安全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深挖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和原因,梳理出在法规标准、政策措施层面需要建立健全、补充完善的具体制度,逐项推动落实。


各市(省直管县)要分年度总结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送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汇总后,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2022年11月,各市(省直管县)要对三年整治行动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并于11月30日前报送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总结全省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后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及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坚持守土有责、服务大局,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认真推动本地区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等部门建立联合工作专班,密切协作配合,加强组织领导,保障整治行动顺利有效开展。各地要比照省级层面,成立工作专班,建立完善联合工作机制,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落实。


(二)推动落实责任。各地区及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责任落实,加强督促指导,落实时限进度,定期对表销账。要加强动态检查和过程检查,强化责任考核,确保责任落实到位、任务完成到位。要严肃问责问效,对领导干部责任不落实,政府部门监管走形式,企业专项整治不认真等问题,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三)完善工作保障。各地区及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动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融入地方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强化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加大对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国省道中央隔离设施、农村公路平交路口信号灯、减速带等重点工程建设投入。


(四)提升监管水平。各地区及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凝聚工作合力,加大“四不两直”、暗查暗访、突击检查、“双随机”抽查力度,提升执法检查效能。通过政府采购服务等方式,引入专家力量,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专业指导服务。鼓励企业自查自纠,对企业主动发现、自觉报告的问题隐患,加强跟踪指导服务。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曝光等有力措施,加强督促整改。


(五)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区及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以及微博、微信、抖音等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报道,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要充分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加强正向引领和反面警示教育。要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广泛参与,努力形成全社会参与支持、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来源:安徽省应急管理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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