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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002986432/202010-00014 主题分类: 2020年,治安管理,其他
组配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发文日期: 2020-06-15 11:22
发文机构: 省公安厅 生成日期: 2020-06-15 11:22
生效日期: 废止时间:
称: 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615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号:
词: 是否有效: 有效

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615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0-06-15 11:22 来源:安徽省公安厅 点击率: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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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叶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麻醉捕获流浪(逃窜)动物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保护动物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城市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今年以来,全省公安机关结合“2020守护餐桌安全行动”“昆仑2020”专项行动会同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全面清查农贸市场、餐饮场所、交通集散地、有关经营场所等,突出猎捕、消费“两个源头”整治,严厉打击各类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显著成效。截止目前,全省公安机关共出动警力45775人次,检查餐饮场所28616家、农贸集市14138处、交通运输集散地5346处;共立野生动物刑事案件30起,破案25起;受理野生动物行政案件46起,查处43起,打击违法人员65人,收缴各类野生动物1322只,收缴野生动物制品680.25公斤。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度的不断提高,野生动物的活动空间和范围相对固定,流浪(逃窜)到城区的现象普遍较少。但是,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物质水平不断提高,精神需求不断提升,城市居民饲养宠物日益增多,因遗弃、走失、繁殖等多种情况,导致流浪动物数量不断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居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目前,国家尚未制定统一的饲养宠物法律法规,公安机关暂时只对城市养犬具有一定的服务管理职责。

一、犬类管理的执法依据

目前,我省公安机关主要负责查处打击因犬引发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执法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该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犬类管理的基本情况

随着城市居民养犬日益增多,因违法违规养犬产生的各类安全等问题日益突出,涉犬纠纷日益增多,已经成为人民群众的难心事、烦心事。对此,全省公安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一直将犬类管理作为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督促各地采取有力措施,把这项民生工程抓实办好。据不完全统计,自2013年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省公安机关与卫生健康、林业、城管、畜牧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出动警力8.3万多人次,处理涉犬类治安案件3600余起,捕获、处理狂犬、病犬、大型犬及流浪犬5.5万余只。

三、犬类管理的制度保障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养犬行为,加强和改进养犬管理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社会秩序,营造安全、健康、和谐的社会氛围,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省公安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专门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养犬管理工作的相关意见,对加强养犬管理专项立法、开展城市养犬专项整治、加强依法文明养犬宣传教育等工作进行了明确要求,着力构建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统一高效的城市养犬工作格局,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期盼。目前,合肥、淮北、宿州、滁州、马鞍山、黄山等市已经出台犬类管理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其他市正在积极开展立法调研工作,力争尽快制定出台本地养犬管理条例、办法,为城市养犬工作实施全覆盖、全流程、闭环式管理提供法制保障。

四、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是积极沟通协调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将养犬管理纳入立法计划,适时开展专题调研,推进省级层面的专项立法工作。

二是积极会同省直相关部门,督促指导各地、各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开展城市养犬专项整治,切实解决遛犬不拴犬绳、不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以及犬只扰民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

三是会同相关部门加大养犬管理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饲养大型犬、烈性犬以及犬只伤人、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养犬人的行政违法和刑事责任,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同时,会同相关部门及时捕杀清理城区疯犬、病犬,配合不定期地捕捉流浪犬、无主犬,并进行收容收治。

四是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责,把依法文明养犬宣传教育作为加强城市养犬管理的重要措施,作为创建文明城市的重要抓手,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认真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增强群众依法文明养犬的自觉性。

 

办复类别:B类

联系单位:省公安厅治安总队

联系电话:0551-62801132

 

 

                       安徽省公安厅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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