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49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郭梅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解决健身娱乐噪音扰民问题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随着人们健身意识的逐渐觉醒,广场舞作为大众健身活动的重要形式,队伍日益壮大,活动规模也日益宏大,成为城市社区全民健身运动美丽的风景线。国家城镇化建设步伐的深入推进, 促使城市生活相互依赖和关联度增强。“广场舞噪音扰民”现象是城市化过度发展、人口高度密集和场地供应不足等现状导致的必然结果,具有客观性。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有权对违反噪音管理规定的行为人处以警告或罚款的处罚。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噪音污染的证据易“随风而逝”,不易鉴定和留存。“噪音扰民”类警情中,报警人和知情人碍于邻里情面或害怕遭受打击报复,多不愿出面作证,导致该类警情的取证工作消耗大量的时间和警力。
健身娱乐噪音扰民问题的解决是一项系统工程,离不开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制保障、科技支撑。我们建议:
一、增加硬件供给,强化宣传引导
加强政府相关部门的主观能动性。城管、环保和文体等部门要明确自己的职权范围,充分认识到社区体育公共空间的供给主体责任,对其进行合理规划、设计和供应,并在公共活动场所周边设置隔音降噪设施。建议今后房地产开发商,在小区设计时充分考虑到居民对健身空间需求的不断提升,提前规划预留充足的健身场地。
公安机关在社区治安管理工作中,发挥基层公安部门优势,宣传引导群众文明健身,教育群众自觉遵守相关规定。有条件的健身娱乐团体可通过佩戴蓝牙耳机等手段,将噪音污染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二、严格依法处理,加强综合管理
对广场舞进行引导的同时,也要强化法治建设。目前、广州、深圳、西安等地已经出台了针对广场舞噪音污染的地方性法规。例如广州市政府出台的《广州市公园条例》,提出“四限”办法:限音量、限时段、限区域以及限设备;并配备相关人员加强在广场、公园等公共区域的巡防,及时制止广场舞噪音污染。住建部门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协同环保部门,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现象严格执法。外省的经验做法可以作为我省相关地方立法的借鉴。
为了使广场舞活动的开展变得正规有序,社区居委会应当做好广场舞队伍的信息登记工作,包括广场舞的规模、地点以及音响设备等。明确广场舞队伍负责人,发现音量超出规定范围或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时,对队伍负责人发出警告。
公安机关在处理此类邻里之间因噪声污染引发的矛盾纠纷时,以调解和教育的方式为主,对于听从劝阻并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对拒不悔改的当事人,经环保部门出具噪音污染检测报告或有多名邻居证实该噪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按相关法律给予处罚。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恳请批评指正。最后,衷心感谢您对我省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办复类别: B类
联系单位:省公安厅治安总队
联系电话:0551—62801033
安徽省公安厅
2020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