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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002986432/202010-00012 主题分类: 2020年,交通管理,其他
组配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发文日期: 2020-06-15 11:14
发文机构: 省公安厅 生成日期: 2020-06-15 11:14
生效日期: 废止时间:
称: 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457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号:
词: 是否有效: 有效

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457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0-06-15 11:14 来源:安徽省公安厅 点击率: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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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志代表:

您在省人大十三届三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车等类型车辆管理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现状

根据《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200号令)和省公安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非机动车管理的通知》(皖公通〔2007〕115号)精神,我省出台了《安徽省非机动车登记和核发临时通行标志工作规范》、《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登记检验工作规范》,明确了我省电动自行车的相关技术标准。2018年5月15日,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新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发布,并已于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新国标对电动自行车的技术要求作了较大调整:一是增加了防篡改要求,防止产品出厂后被违规改装;二是最高时速由20公里提高到25公里;三是电机功率从240W提高到400W;四是含电池在内的整车质量由40公斤调整为55公斤;五是强化了骑行能力要求,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六是提出了防火阻燃和淋雨涉水要求。为推进新标准实施,由国务院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公安部等三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三厅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通知》(皖市监函〔2019〕231号),进一步规范了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为解决电动自行车治理难题提供了政策依据和操作规范。

     二、我省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基本情况

(一)超标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大。按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在设计时速、车身重量、电机功率等方都有明确的要求。但实际上一些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为迎合市场、追求利益,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的生产标准,车辆各项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受制作成本和工艺限制,有些电动自行车本身就存在质量上的缺陷,安全性能差,上道路行驶极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此外,由于部分产品质量不过关、部分驾驶人安全意识不强等原因,近年来电动自行车火灾呈多发频发趋势,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

(二)电动自行车道路行驶违法行为突出。电动自行车属非机动车,驾驶门槛较低,驾驶人不需要经过专门的培训考试即可上路,加之部分驾驶人文明交通和交通安全意识较为薄弱,对交通违法行为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认识不够,行驶过程中争道抢行、突穿猛拐、超速行驶、闯信号灯、不按车道行驶等违法行为较为突出。《道路交通安全法》对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规定了罚款处罚,但是处罚较轻,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易发高发,多数驾驶人存在法不责众心理,不配合执法、辱骂民警现象时有发生,民警在实际执法难度较大,执法效果不明显。

(三)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危害大。电动自行车车速较快,制动性能较差,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大多没有经过专业训练,在道路上行驶时,遇到紧急情况缺少应变能力,且部分驾驶人不遵守交通规则,极易引发交通事故。由于大多数电动车驾驶人未购买相关保险,一旦发生事故,肇事者无力承担高额赔偿费用,事故善后无法及时完成,加之目前非机动车登记制度还在逐步完善阶段,一些“无牌无证”的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在发生事故后逃逸,使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容易产生新的社会不安定因素。

三、电动自行车治理对策

电动自行车在使用过程中确实存在产品质量不过关、停放充电不规范、群众安全意识不强等问题,但电动自行车是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主要代步工具,宜疏不宜堵。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2019年4月30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等三厅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通知》(皖市监函〔2019〕231号)。同年9月24日,应急管理部、工信部、公安部等五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95号),着力深入推进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市场监管、经信、应急管理和公安等有关部门将切实履行自身职责,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源头管理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销售企业的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进行生产,避免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流入市场,切实提升电动自行车本质安全质量。进一步加大对销售环节的检查力度,严格查处违法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以及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公安机关通过非机动车登记管理系统,规范电动自行车登记、变更、转移、注销等业务流程,对符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及时登记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根据群众需求,进一步增设电动自行车上牌点位,支持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带牌销售等便民做法,切实规范电动自行车源头管理。

(二)推进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消防救援机构不断强化日常监管和联合执法,开展常态化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会同相关部门积极发动乡镇网格员、物业管理单位等群防群治力量,加强防火检查巡查,重点整治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人车同屋”“飞线充电”等突出问题。公安交管部门已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进一步强化执法管理,依法劝阻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同时,公安机关将积极推动有关部门立法,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应佩戴安全头盔规定,为常态长效治理提供法律依据。

(三)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市场监管、经济和信息化、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共同建立跨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加强生产、销售、使用全链条监管,完善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机制,对发现的问题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市场监管部门在生产领域开展电动自行车质量提升工作在流通领域集中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将电动自行车纳入重点监管范围,严格落实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增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依法从严查处质量违法行为。

(四)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市场监管、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深入开展非机动车安全宣传工作,利用居民住宅区的板报公示栏等传统宣传阵地,广泛宣传法律法规、上牌政策等内容,深入宣传电动自行车安全停放、充电知识,普及因电动自行车引起的火灾扑救和逃生自救常识。坚持“小手拉大手”宣传方式,通过集中学习、体验式教育、安全教育“进校园、进社区”等活动,抓教育、抓养成,提高骑乘人员的安全守法意识。曝光典型火灾案例和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宣传上牌及购买保险的意义,引导群众增强安全意识,摒弃交通陋习,文明有序出行。

目前,我省公安机关正积极推动出台电动自行车地方法规。市场监管、经信、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将立足本职,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的经验做法,逐步破解电动自行车管理难题,持续推进电动自行车管理向精细化、科学化、规范化发展,不断提高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水平。

 

 

办复类别: B类

联系单位: 安徽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联系电话: 0551-62801558

                                   

                                                 安徽省公安厅  

                           2020年6月3日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委、省政府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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