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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002986432/202009-00007 主题分类: 2020年,经济侦查,其他
组配分类: 宣传培训 发文日期: 2020-09-02 11:03
发文机构: 省公安厅 生成日期: 2020-09-02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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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合肥市近几年侵犯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建议

发布时间:2020-09-02 11:03 来源:安徽省公安厅 点击率: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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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届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都会专题强调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今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并督促相关部门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修订,研究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职务发明条例、天使投资条例等,进而通过法律层面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

自全国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以来,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应该清醒地看到,目前的市场秩序混乱的状况还相当严重,假冒伪劣仍然泛滥,坑蒙拐骗依旧猖獗,商业欺诈照样横行,尤其是制售假劣商品等直接危及百姓生活、生产安全的事件仍时有发生且后果极为严重,严厉打击制售假劣产品等不法行径列仍然是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现状

(1)案件偏少,但上升较快,案件主要集中于侵犯商标犯罪。主要是因为这类案件多涉及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社会影响面广,惩治呼声高,且这类案件相对于其他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较弱,商标真假相对易于识别。

(2)犯罪手段复杂,多属智能型犯罪。许多涉案侵权产品技术含量高,造假手段越来越高明,有的假冒产品的质量、外观、装潢等与真品几无区别甚至更好。

(3)犯罪隐蔽性强,行为人之间多采用单线联系,频繁变换手机和窝点,很难抓到主犯。案值难以彻底查清,犯罪人使用假名、做假帐或者不做帐的情况普遍。

(4)连续性犯罪和跨地区犯罪现象较突出。有不少被告人曾因侵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被判处过民事责任,甚至是多次被罚。有的被告人既销售侵权产品,又贩卖假标识,一人构成数罪。为逃避打击,犯罪人往往选择在不同地区组织生产零部件、组装成品和销售。

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几点建议

(1)目前,司法实践中涉及知识产权专业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的疑难问题层出不穷,许多问题悬而未决,这是造成目前案件少、打击不力的一个重要原因。相对而言,我国知识产权刑事立法比较原则、简约。如何贯彻执行好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规定的具备和完善,也取决于执法队伍整体的知识产权执法水平的提高。应当说,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刑事立法已相对比较完备,问题主要在于司法解释工作的滞后,缺乏比较系统、科学的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特别是涉及商标、专利和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缺乏量刑标准。《非法出版物案件解释》和《经济犯罪追诉标准》确定的定罪量刑和追诉标准都过高,有的内容也不尽科学,有的问题还没有作出解释或有待进一步解释。

(2)非法经营额的计算标准。目前司法实践中多以侵权人的实际销售价格和数量来计算非法经营额。但是由于假冒品的价格一般要远低于真品的价格,如果以假冒品的价格计算非法经营额会造成对侵权人的放纵,而权利人正常市场分额的损失和对消费者利益的侵害却并不因为侵权人销售价格低而减少(事实上,对消费者也应当推定其是将侵权品作为正品来购买的)。同时,同一侵权产品在不同的生产经营环节其价格是不一样的,一般生产商的出厂价格要低于批发商的批发价格,批发价格又低于销售商的销售价格,如果简单地以各行为人在各自生产经营环节的价格计算,就很有可能出现销售商已经构成犯罪而批发商特别是作为侵权源头的生产商却可能逃脱惩罚的尴尬局面。特别是在进出口环节,为逃避关税,当事人申报货值都比较低,如果简单以其申报货值计算,就很难有效打击侵权。这显然有违罪刑相当的刑法基本原则。司法实践中,有关的知识产权民事司法解释已经确认可以用权利人的产品价格乘以侵权品数额来计算损害赔偿额。《伪劣产品案件解释》第2条第3款也规定“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上海的执法机关目前也已普遍地采用以真品价格来计算侵权人的经营规模的作法。广东有的法院也曾经以真品零售价计算假冒品的货值而判处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因此,非法经营额数额标准的确定应考虑适用真品的价格,即对已销售的或者可以销售的商品按单件真品的市场价格(出厂价、批发价或者零售价)乘以侵权产品的数量来计算非法经营额;对没有在我国进行实际销售的商品,可以参照在国外的真品销售价计算;无法销售的半成品或配件,应当按照进货价格计算实际价值。

(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中商标标识件(套)的认定。《经济犯罪追诉标准》规定,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套)以上,应予追诉。司法实践中,对商标标识件(套)的计算有不同的理解,往往发生争议。如假冒邦迪牌创可贴,包装单位是“盒”,每盒中有100片创可贴,是以“盒”还是以“片”为计量单位?还有的在一件商品上同时会有几个商标标识,例如酒瓶,在计算的时候是以一个商品上使用的全部几个商标每个必须达到2万件还是所有商标标识加在一起达到2万件即可?多数人认为,鉴于本罪仅针对的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的行为,而不涉及使用人如何使用的行为,应主要考虑以单件标识的数量来计算但可以参考实际被使用的商品数额。建议明确规定:“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套”是指用于生产一件独立包装的商品所需的数个注册商标标识;对“件”、“套”分别规定不同的数额标准并且对套数的要求要低于件数。另外,在认定本罪时,也要考虑商标标识被使用的商品的价值、用途、范围等因素,如果是用于大件、贵重物品和药品、食品等直接关系生命财产安全的商品和企业生产安全的商品的,也应当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4)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对商业秘密的认定。第一,关于商业秘密的认定主体。由谁来认定商业秘密是当前刑事司法实践中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目前的通常做法是由被害人一方出资委托专家鉴定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但这种鉴定结论又往往因程序的公正性和结论的可靠性而难以采信。有人建议将商业秘密的认定问题交由专门的鉴定评估机构来认定。但在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审判中,学界和司法界目前已经形成了比较一致的认识,即判断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是一个法律问题,不能交由法官以外的任何人进行判断包括进行鉴定,即使委托鉴定一般最多只能就有关信息在侵害发生日之前是否已经公知进行鉴定。因此,在刑事案件中也应当遵循这一原则,尽管对商业秘密的判断是一项富有挑战性的工作,法官不能因此回避对法律问题的独立判断。

合肥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将坚持“长期作战、强力遏制”指导思想,以公安局云端行动为契机,继续总结打击侵犯知识产权领域犯罪规律,提炼技战法,着力提升打击效能,坚决遏制突出犯罪,保持高压严打力度声势,依法保护产权、维护市场秩序,维护民生,进一步提升群众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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