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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002986432/201909-00050 主题分类: 2019年,其他
组配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发文日期: 2019-04-30 15:04
发文机构: 省公安厅 生成日期: 2019-04-30 15:04
生效日期: 2019-04-30 15:04:41 废止时间:
称: 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724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号:
词: 是否有效: 有效

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724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19-04-30 15:04 来源:安徽省公安厅 点击率: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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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破解车用气瓶安全监管难题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车辆年审时,车用气瓶需拆卸问题。您提出的该问题涉及到汽车私自改装,可能部分车主为节省车辆使用费用,对车辆进行改造,在车辆使用燃油的情况下增加气瓶,改为使用天然气。根据《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该类车型涉嫌私自改造,在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测时公安部门不予通过。公安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该类私自安装气瓶的查处,减少该类车的安全隐患。

  二、关于各部门监管问题。为进一步加强车用气瓶管理,明确各部门职责,2018年12月28日,滁州市人民政府专题研究车用气瓶安全监管工作,并形成专题会议纪要,明确车用气瓶的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原质监部门负责出租车车用气瓶的制造、充装、安装和检验检测等环节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在燃气车辆年检时查验车辆气瓶使用登记证和检验检测报告,在有效期内且检测合格的车辆方可通过年检;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燃气营运车辆的行政许可并实施行业安全监管等。

  三、关于气瓶安全保险问题。经了解,对车辆气瓶保险无相关法律规定,目前出租车保险都是车辆保险。并已建议相关出租车营运者,提高保险额从而防止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无法承担经济赔偿的情况发生。

  感谢您对公安车辆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强化监管,尽最大可能方便群众,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

  办复类别:A类

  联系单位: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联系电话:0551—62801532

  安徽省公安厅

  2019年4月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人选工委,省政府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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