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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002986432/201909-00063 主题分类: 2019年,其他
组配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发文日期: 2019-05-31 16:06
发文机构: 省公安厅 生成日期: 2019-05-31 16:06
生效日期: 2019-05-31 16:06:50 废止时间:
称: 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634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号:
词: 是否有效: 有效

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634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19-05-31 16:06 来源:安徽省公安厅 点击率: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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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海波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加强电动两轮车管理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现状

  2018年5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新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电动自行车必须有脚踏骑行能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整车质量(包含电池)不超过55kg,于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2017年10月,安徽省公安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定了《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建议,目前已被安徽省人大列为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三类立法规划,立法条件尚不完全具备,需要继续研究论证。

  2019年4月30日,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安厅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通知》(皖市监函〔2019〕231号),从生产管理、销售监管、登记上牌等八个方面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

  二、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登记及通行管理

  根据《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应当持有关证明到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非机动车登记。驾驶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需要持有驾驶证件,但为保证道路交通安全,建议驾驶人熟练掌握驾驶技能,按照规定车道行驶。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应当到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摩托车驾驶人应当取得准驾车型为摩托车类的机动车驾驶证,方可上路行驶。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6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6条“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的规定,摩托车应当在机动车道最右侧行驶,电动自行车作为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目前,为保护生态环境,发展循环经济,促进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各级地方政府在不断加大公共交通建设力度,鼓励群众乘坐公共汽车及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车辆尾气排放,因此,在城市设置专门的摩托车专用道,或者设置摩托、公交专用道,和交通发展整体布局的大趋势不相符合。

  为加强车辆通行管理,做好路面管控工作,我省各级公安交管部门积极开展车辆违法行为常态化整治,按照法律规定,对车辆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对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改善通行秩序。同时,通过延长渠化路口隔离护栏、封堵中间隔离护栏不合理开口、设置非机动车专用通道等方式,有效防止电动自行车、摩托车横穿道路。

  三、新技术在电动自行车管控方面的应用

  近年来,随着新技术的发展,国内很多城市纷纷采用新技术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控。在电动自行车生产或销售环节植入芯片,将所有人信息录入芯片,同时将所有人驾驶电动自行车的驾驶行为通过路面采集终端进行采集汇总,可以更好地有利于公安交管部门对电动自行车管理。目前,这项工作存在以下难点:一是在4月15日已经实施电动自行车新国标《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中,并未对加装芯片设定强制性要求,故在生产环节无法强制生产厂商植入芯片;二是电动自行车数量众多,植入芯片这种管理方式需进行大量资金投入,采用何种方式开展芯片植入需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我省各级交管部门将根据本地交通管理实际情况,积极向政府相关部门建议,加大科技投入,全力做好电动自行管理工作。

  四、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宣传

  近年来,加强社会面宣传教育,提高车主和驾驶人的文明意识、安全意识、秩序意识。号召群众抵制超标电动自行车,我省各级公安交管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公布符合上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品牌、型号,以及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危害等内容,并印制成宣传品,在销售点张贴,教育引导群众识别电动汽车的优劣,不要盲目购买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同时,利用交通安全宣传车、设置交通安全知识咨询点等宣传平台开展教育宣传活动,依托新闻媒体、双微平台,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宣传教育。

  办复类别:B类

  联系单位: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联系电话:0551-62801534

  安徽省公安厅

  2019年5月21日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人选工委,省政府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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