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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

发布时间:2019-06-26 11:09 来源:安徽省公安厅 点击率: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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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奖惩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公安厅政务公开工作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原则: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对象:厅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成员单位。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内容:

  (一)公开内容方面:是否按照《安徽省公安厅政务公开工作办法(试行)》的规定,及时、准确、全面、真实地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方面:根据公开内容,通过安徽省公安厅门户网站—“安徽公安网”、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介、新媒体以及听证会、论证会、专家咨询会等形式进行公开,切实方便群众知情、办事。

  (三)公开程序方面:对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限及要求进行公开。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合格的基本标准是:单位领导责任明确,具体工作有人负责;公开内容符合规定,公开形式实用有效;厅政务公开成员单位全年公开政务信息不少于12条,每月通报;各项工作部署落实到位,社会评价基本满意。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由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

  第七条 本制度由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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