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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将对电动自行车立法管理

发布时间:2022-04-18 15:35 新闻来源:省公安厅 点击率: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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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5日上午,安徽省司法厅召开《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新闻发布会。发布会由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黄冰霓主持,省司法厅副厅长、一级巡视员夏月星介绍相关情况,相关负责同志回答记者提问。以下是发布会实录:

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背景

一是落实省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计划的要求。近年来,电动自行车迅速普及,据省电动自行车协会统计,我省现有电动自行车约2800余万辆。电动自动车出行成为人民群众的出行方式之一,而且成为外卖、快递等企业的主要交通工具。随着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的增加,在其生产、销售、通行和安全管理等方面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给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隐患,电动自行车治理问题已成为一个社会关注的焦点。目前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对电动自行车管理仅作出一些原则性规定,没有具体而全面的规定。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对电动自行车治理的立法需求,从制度上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强化电动自行车源头管控,切实消除我省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2021年,省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列为立法调研论证类项目。今年,省人大常委会将其列为审议类项目。根据立法计划安排,省公安厅积极开展立法调研,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广泛征求意见,集中研讨和修改完善,形成了草案,报请省政府审议。经省政府批办,由省司法厅对草案进行立法审查。

二是深入推进民主立法的具体举措。党中央印发《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提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奋力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在立法工作中,我们必须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必须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入推进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确保立法更好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夯实良法善治的基石。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指出“积极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拓宽立法公众参与渠道,完善立法听证、民意调查机制”。在立法过程中运用多种方式征求公众意见,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有利于通过立法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有利于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三是高质量开展立法审查的现实需要。制定《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调整、规范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等活动,涉及多方市场主体利益,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权益,受到社会各界普遍关注。我们在立法审查过程中,会有一些争议较大的问题,也还存在一些需要协调的利益平衡问题。比如,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给不给登记、准不准许上路行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能不能搭载成年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要不要戴头盔,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要不要配安全头盔,外卖、快递等企业要不要为骑手购买人身保险,电动自行车乱停放、乱充电要不要处罚等。因此,有必要通过多种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诉求,了解各方利益主体的态度,确保各方民意体现在制度设计之中,做到精准立法、精细立法。

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

为了做好本次草案征求意见工作,充分了解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提高公众参与的覆盖面和精准度,我们将采取以下三种方式,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对《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一是发布征求意见公告。省司法厅将在官网、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政务新媒体,发布《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文本和相关背景说明,征询社会公众意见。公众如有意见建议,可以通过征求意见公告中所列的方式,用信函、电子邮件向省司法厅反馈,也可以直接在官网网页上提交修改意见。

二是开展网络问卷调查。我们将针对电动自行车管理过程中群众关注度较高的问题,制作调查问卷,通过第三方媒体发布问卷,并收集、汇总、整理网络意见,形成网络问卷调查分析报告,帮助我们了解公众对电动自行车管理措施的基本态度,以及社情民意。

三是召开立法听证会。我们将会与省公安厅针对立法审查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问卷调查中公众普遍反映的突出问题,组织召开立法听证会,听取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企业及有关行业协会、电动自行车使用人、基层交通管理警察、城市管理人员,以及业内专家学者等各方主体的意见建议。届时,我们会提前在省司法厅官网上发布召开立法听证会的通知,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内容和报名方式等信息,希望社会各界人士踊跃报名参加。立法听证会的召开实况也将在有关媒体进行图文直播,希望大家多多关注。

下一步工作安排

本次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30日。在此,我们诚挚地向在座的各位媒体朋友们发出邀请,请大家对我们本次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工作,给予广泛而深入的宣传报道,帮助收集从各方渠道征集到的公众意见,及时向我们反馈。反馈的方式刊登在公开征求意见公告上,请大家注意查询。也欢迎大家通过实地采访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等相关利益方,对有关专家进行访谈等多种方式,就电动自行车立法中的焦点难点问题开展讨论,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电动自行车治理的良好舆论氛围。同时,也希望大家持续关注电动自行车立法项目的后续进展情况。

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同时,我们将根据《立法法》《安徽省行政立法审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开展立法调研,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对草案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开展立法协调,并根据公众提出的修改意见和专家论证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总之,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我们优化电动自行车立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工作情况,不仅是希望通过媒体帮助我们收集各方对电动自行车立法的意见和建议,也是借此机会向公众普及电动自行车法律知识的过程,营造社会公众在电动自行车使用过程中尊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答记者问

记者:请问我省为什么要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立法管理?

石常林:首先,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立法管理是落实电动自行车新国标,破解治理难题的必然要求。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于2019年4月15日起施行。新的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由原来的部分条款强制改为全文强制,着重从源头上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明确电动自行车新的技术标准,坚持电动自行车的非机动车属性,这为治理当前非标电动自行车难题提供了有力保障。落实新国标需要地方通过立法对于消费者已经购买的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制定妥善的解决办法,在几年内逐步将非标电动自行车淘汰出市场。

其次,电动自行车已经成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因素。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作为群众日常短途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数量与日俱增,违法乱象也愈发普遍,加之其中还存在着大量非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时存在速度过快、稳定性低、安全性差等安全隐患,极易引发交通事故。据统计,近五年,我省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呈增长趋势,电动自行车引发的火灾事故逐渐增多,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重大风险隐患,引起社会公众高度关注。

第三,立法有助于弥补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管疏漏。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涉及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等多个环节,涉及市场监管、公安、城管、交通等多个部门。目前在用的电动自行车部分不符合国家标准,源头管理力度不够,亟需制定地方性法规,加强全过程、全环节安全管理,特别是强化电动自行车生产和销售环节的管控,切实消除我省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保障人群众出行安全。

记者:请问草案征求意见稿对我省电动自行车的管理规定了哪些主要管理制度?

陈一胜:草案征求意见稿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和相关通行保障举措进行规范,以实现对电动自行车的全链条、全流程、系统化管理。

一是需要建立健全管理体制。草案征求意见稿拟定了电动自行车管理范围、电动自行车定义,规定了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适用机动车管理规范。为此,草案征求意见稿确立“政府统一领导、分部门监管”的管理体制,厘清各级政府和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机关等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旨在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第四条、第五条)。

二是需要强化生产、销售和登记管理。草案征求意见稿拟定了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相关要求和禁止性规定,提出销售明示制度(第八条至第十条)。同时,拟定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规则,暂定非标电动自行车的临时通行期限为七年,临时通行标识申领期限为6个月,并充分考虑省内各地市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及立法的实际,对已经设置临时通行期限的,其期限的衔接计算进行了设计(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

三是需要设置通行规定和通行保障。草案征求意见稿拟定了电动自行车应遵守的通行规则和禁止性规定,如应按照交通信号的指示通行,不得逆向行驶等;特别是在电动自行车乘坐人年龄限制方面,我们突破了现有规定,力求解决12周岁至16周岁未成年人乘坐电动自行车的问题,暂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仅限搭载一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此外,对电动自行车的停放规则、消防安全作了设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四是需要明确法律责任。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根据违法事实和情节程度,草案征求意见稿拟定了现场查处和依托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相结合的方式,对违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从事违法加装、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拟定了处罚条款(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六条);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设置了警告或者罚款的罚则(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四条)。

记者:请问草案征求意见稿对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作了哪些规定?

石常林:在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方面,草案征求意见稿从注册登记、号牌的发放管理、非标电动自行车临时通行期限,以及临时通行标识的申领期限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

一是,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方可上道路行驶;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提交登记申请表、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和车辆产品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等材料。

二是,电动自行车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所有权发生转移或遗失、灭失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转移或注销登记。

三是,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后依法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在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实施前购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通行标识,但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后提出申请临时通行标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设区的市(如合肥)相关规定早于该期限的,从其规定。

四是,暂定非标电动自行车临时通行期限为七年,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已经设置临时通行期限的,临时通行期限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重新计算。但对于设区的市(如淮北市)已经通过地方立法对临时通行期限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记者:请问草案征求意见稿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通行停放等方面,哪些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行为,是否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陈一胜: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稿结合本省实际,针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通行停放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拟定了全过程、闭环管理的法律责任。具体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生产销售环节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一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等相关产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等相关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等相关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电动自行车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以上规定是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具体规定,目的是明示责任,提醒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

三是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者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目的是打击拼装、违法加装或者改装的行为。

(二)通行、停放、充电等过程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一是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或者未按照规定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对允许登记的非标车未取得临时通行标识的,则提高罚款标准为二百元。

二是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交通规则,闯红灯、逆行、不戴安全头盔、违法载人等,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三是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对违规停放的车辆未及时清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是在居民住宅楼的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停放、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我们欢迎大家对设定违法行为及其处罚幅度的合理性进行广泛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我们将根据公众意见修改完善,使这部《条例》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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