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长三角区域全域范围内全面实施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
沪、苏、浙、皖四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业务办理窗口均可受理首次身份证办理业务。
需要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一)年满16周岁。申请人本人交验《居民户口簿》以及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其中一种证明材料。(二)未满16周岁。监护人提供申请人《居民户口簿》以及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其中一种证明材料。还需提供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如未登记与申请人亲属关系则需提交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等其他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