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根据《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中年龄变更更正之规定结合群众实际:〔出生日期更正特殊情形〕本人使用《出生医学证明》申报户口后,又提供登记有不同出生日期的《出生医学证明》要求变更出生日期的,原则上不予受理。确属错误的,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正式(格式)材料,说明错误原因,并声明原《出生医学证明》作废,提供重新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及依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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