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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
关于测速点前降低限速是否合理及测速设备测速结果存疑
来信人: 孟**** 来信时间:2021-09-09 11:11
车牌:浙F0021P,违法时间2021-07-19 17:34 由于对车辆实际速度认定涉及处罚档次不同,本人对该测速执法提出如下异议: 1、车辆驾驶辅助设置速度上限120km/h,根据GB15082-2008要求车速表指示车速不得低于实际车速,同时车辆黑匣子GPS地面速度也印证了实际车速没有超过120km/h 2、本人无主观故意超速,未能看到路边调整限速的指示牌作相应降速,但是在道路通行条件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变换限速,并在降低限速的路段设置测速点不符合公安部交管局相关的规范及指导意见要求,有钓鱼执法之嫌 请求: 1、依法公开该测速点设备的设备型号、年检、维护报告 2、依法公开该路段下调限速的合理理由 证据图片 https://nas.aidns.net:9080/share/20210906.jpg 证据文件 https://nas.aidns.net:9080/share/20210906.zip
回复
回复部门:池州市公安局 回复时间:2021-09-16 16:16

尊敬的来信人:  

    您好! 经与来信人电话联系,对其解释清楚高速公路限速的相关规定,限速标志等设施设备均符合国家规定,并认真审核来信人提供的证据,现问题已解决,来信人表示满意。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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