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来信人:您好!按照《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规定,〔姓名变更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名: (一)学龄前儿童;(二)父母离婚、再婚的未成年子女; (三)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四)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姓名变更程序〕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供变更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