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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
关于违法停车罚单的质疑
来信人: 解**** 来信时间:2021-03-22 10:20
我于2021年3月20日 16时收到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停车告知单一张(编号:3401047014311022),理由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实际情况是我于上述时间停车在人行通道停车线内,没有违反任何交通信号指示,也并未在机动车及非机动车道停车(有图片),并且也有其它车辆在相应位置停车。对上述罚单的真实性及执法依据提出质疑,并希望撤销。
回复
回复部门:交通警察支队 回复时间:2021-03-24 17:51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经核实,您的车辆停放在阜阳路(阜南路至环城北路段)的人行道上,该路段设有禁止停车标志,禁止车辆临时或长时间停放,故您的车辆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如您对该处罚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受处罚后60日内向合肥市交警支队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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