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根据《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四十条 〔姓名变更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名:
(一)学龄前儿童;
(二)父母离婚、再婚的未成年子女;
(三)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四)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
第四十一条 〔姓名变更程序〕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供变更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请你到户籍所在地辖区派出所申请。如有疑问,可以咨询0557-3662139。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